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船员配备情况;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船员配备情况;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