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配员情况;

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海事劳工条件;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