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