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 第十五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