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油船;
散装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
客船;
高速船;
滚装船;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水上飞机;
地效翼船;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