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