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