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