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各种个体经营户以及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负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