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具有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同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