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