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