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