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它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