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以及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乡、镇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他们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