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