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