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