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