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