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