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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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