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