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