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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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