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