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