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