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