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尽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依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准确完整、统一汇集、互通共享。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