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