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