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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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