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供电系统; 提升、运输系统;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