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