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