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条 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经监狱管理机关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疑难、复杂、重大的,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