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期徒刑减刑建议由监狱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建议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书的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