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建议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书的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