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