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三十一条 监狱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对罪犯执行刑罚。 第三十二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法律文书同时送达监狱: 第三十三条 罪犯收监时,监狱应当严格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征得罪犯同意后转交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罪犯不同意转交或者无法转交的由监狱代为… 第三十四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身体有伤残或者严重疾病的,应当询问情况,做好记录。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档案,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送交监狱。 第三十七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罪犯无家属、监护人或者无法通知其家属、监护人的,监狱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知书应… 第三十八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