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档案,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安全保管工作。

罪犯收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公安机关送交罪犯时,应当将罪犯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有关材料送交监狱;送交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应当将健康检查等有关材料送交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