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二条 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九十三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十四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其遵守日常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九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治、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罪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 第九十六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心理矫治。 第九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对达到学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 第九十八条 监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相应证书。 第九十九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书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接收设备。 第一百条 监狱应当加强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和合作,为教育改造罪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 第一百零一条 监狱应当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并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一百零二条 监狱根据罪犯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情况和教育改造需要,合理确定劳动项目、任务,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习劳动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