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对达到学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相应证书。

罪犯的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