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监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相应证书。

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列入当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