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监狱应当加强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和合作,为教育改造罪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并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监狱可以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