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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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