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