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四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七百九十四条 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百九十五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渔业工作。 第七百九十六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七百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七百九十八条 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第七百九十九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第八百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八百零一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第七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七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