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九十三条
第七百九十三条 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强灌区建设和改造,发展节水型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